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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青集团: 关于2022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专项说明 每日热点

时间:2023-02-28 01:11:44     来源:证券之星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2 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专项说明


(相关资料图)

一、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2022 年合并实现归属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净 利 润 76,398,919.73 元 , 母 公 司 2022 年 实 现 净 利 润

分配利润 0 元,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母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

   公司拟定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2022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

二、2022 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原因

   根据《公司章程》、

           《分红管理制度》及《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2-2024 年)》

所制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出(募集资金项目支出除外)发生,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进行

现金分红。公司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的 20%。

   由于 2022 年度补贴电费未能及时全额到位,为进一步增强公司财务缓冲和

风险缓释能力,保持稳定而充足的运营资金,公司决定暂不对 2022 年度利润进行

分配,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公司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计划

   主要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公司最近三年(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

利润已占最近三年公司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195.73%(注:计算依据为已按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作追溯调整的最近三年经审计数据)。其中,2021

年度因业绩亏损而不符合进行利润分配的条件;实现盈利的单一年度(2019 年

度、2020 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已超过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

符合《公司章程》、《分红管理制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9-2021 年)》及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2-2024 年)》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作出,

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广大投资者整体利益。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核,我们认为:由于 2022 年度补贴电费未能及时全额到位,为进一步

增强公司财务缓冲和风险缓释能力,保持稳定而充足的运营资金,公司决定暂不

对 2022 年度利润进行分配,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上述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和健康

发展,没有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章程》、

                              《分红管理

制度》及《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2-2024 年)》的相关规定。

  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

  今后,公司将一如既往地重视以现金分红形式对投资者进行回报,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和《分红管理制度》及《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2-2024

年)》等规定,综合考虑与利润分配相关的各种因素,从有利于公司发展和投资

者回报的角度出发,积极履行公司的利润分配制度,与广大投资者共享公司发展

的成果。

  特此说明。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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